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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更新,这些省份有变化!

来源: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2 查看次数:17791

2020年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本文为各省(市)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内容仅供参考!文末附最新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近日,2021年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发布

近日四川政府采购发布《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1.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

1、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经测算,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

2、与其他省(市)现行限额标准对照。

取消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

本次《目录及标准》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及标准》颁布后将长期有效

2020全国各省(市)最新集采标准公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方: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到达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各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三)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四)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采〔2018〕)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规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50万元;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10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江苏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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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继续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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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300万元(含)以上、市州级20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广东省未发布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有相关规定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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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级均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按《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本数)。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本数)。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陕西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含)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含)的。

(2)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的。

(2)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80万元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

各设区市辖区执行设区市级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甘肃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

(2)市(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

(3)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

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采购人不需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等。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年度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用零星备案方式除外),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10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小额、零星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编制人数在100人以内(含1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101人至300人以内(含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超过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0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没有开通网上超市或竞价系统的市县(区)可以购置。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零星采购备案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并填写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经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盖章后自行备案。备案结果按季度汇总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附: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相关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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